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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后的《西安市济南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》今施行

发布日期:2013-06-02 22:00 浏览次数:

  本报讯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。”我市重新修正后的《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》今日起正式施行。修正后的《办法》,对私车挂靠租车行做出了限制。
  《办法》规定,“从事汽车租赁经营,应符合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,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。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,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使证件。须有不少于租赁汽车价值5%的流动资金;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;有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;具有法人资格。”
  修正后的《办法》规定,“从事汽车租赁经营,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取得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并办理工商登记,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”。
  违反这一规定,“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,将责令停止经营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  修正后的《办法》不仅要求,“汽车租赁应当由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。”并对合同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,“合同应包括车辆类型、数量、技术状况;计费标准;履行方式、履行期限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”
  同时《办法》规定,“租赁经营人应使用统一的汽车租赁专用票据,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。”违反这一规定,将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。
  修正后的《办法》禁止私车挂靠租车行,“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,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有车辆、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均不得租赁。”同时,“禁止在租赁汽车上喷印租赁营运字样和设置汽车租赁营运标志。”租赁经营人违反这两条规定的,将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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