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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车出事故,租赁方负连带责任吗?

发布日期:2013-11-25 23:21 浏览次数:

  案例:A购买了B的二手汽车,B直接给了A钱,A就将车和行驶证(行驶证是B的名字,以后也没有过户)就(无运输许可证)给了B(当时没有买卖协议,没有公证,什么都没有)。但是A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,名字是A的名字。

  A又在2个月后将车以100一天的租金租借给B(无任何租借协议),B又将车以150一天租借给C(也是无任何租车协议),C自己找的驾驶员D(驾驶员是C照,无资格开这汽车)D驾驶员当时一人驾车把人给撞死,D开车逃逸现场5公里弃车逃跑(至今没有抓到),但是A当时报了保险公司(因为保险是以A的名字买的),现在A一直没有去交警队。

  问:A会负连带责任,大概是百分之多少?假如A现在(在不要汽车的情况下价值8万左右)推卸责任,打官司能赢吗?(一口咬定没有买过B的汽车,因为当时买车没有买车协议,行驶证是B的名字,至于说保险是A的名字,A可以说是给B代买的) ;追加一个问题,像驾驶员这种情况,交强险和三者险会得到理赔吗?(具保险公司的人说,这是交通肇事逃逸,加上驾驶证与驾驶车型不符,得不到理赔)。

  答:首先,交强险和三者险应是B的名义购买的;其次,肇事逃逸,保险公司属于免责条款;第三、民事责任应由雇佣驾驶员的具体管理和经营人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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